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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具法律意见书将“临时股东大会”写成“临死股东大会”的中伦(深圳)律师事务所,最近接到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再度引发舆论关注。根据监管决定书,中伦所给上市公司和而泰出具的法律意见书,至少存在严重文字错误、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、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三个问题。笔者认为,此次事件暴露的最大问题是,如果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连一场股东大会都不愿完整地参与,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既有严重文字错误,还存在资料和计划后补的情况,那么如何保障不在其他证券事务中只是附和管理层、走走过场?相关中介机构要以中伦所为鉴,未来应加强自律,树立为全体股东服务而不是为管理层服务的正确职业价值观。
(文章来源:财联社)
文章来源:财联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