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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,滁州。一女子称,买一个面包本来标价8元,付钱时发现16元。她觉得太贵不想要了,结果被店家以包好了影响二次卖出为由,拒绝退货。
当事人马女士称,她平常都会买一些面包当早餐吃,今天她照旧来到一家面包店,看着一块面包很合她心意,但是没有看到有标价。
她就看到旁边的货架上标价是8元,就以为这个面包也是8块钱。马女士就没多想,拿了几个面包就去付钱,结果扫完以后发现这个面包是16元。
马女士就觉得有点贵,不想要了,但是店员却拒绝了她,称:这个面包已经包装好了,如果现在要退的话,会影响我们二次售出,我们这边是不能退的。
马女士觉得很纳闷,包装好的面包也不会影响什么,她又没有用手直接去触摸,拿面包的时候也是拿夹子夹的。
于是她提出了异议,觉得只是包装了一下,再拆开放回去,也不会影响卖出。但店员的态度很强硬,不管她怎么说,就是不给她退。
马女士觉得这个店非常离谱,她提出这个店没有明码标价。但是店员一直顾左右而言他,不敢正面回答马女士的问题。
王女士随即就举报了这家店,她觉得特别气愤,不明码标价就算了,反而还不能退货,这不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吗?
很快市监局就给马女士给出了回复,称这他们已经接到马女士投诉,他们正在调查中。
一、无论如何,在消费的场所内,不明码标价就已经违反法律,这种行为就是人们口中的消费刺客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经营者销售,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。
因此店家必须要注明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。
回归到本案中,该店的这款面包没有标价格,会让马女士这种来买东西的消费者误以为旁边的8元钱是这个面包价格,实际的面包是16元钱。
马女士的习惯是要看一下最后的价格,她发现了及时止损了。
但是用有那么一些人不看价格,就会直接付款,甚至可能多付了钱都不知道,无形之中就被坑了。
按照相关规定,该店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二、店员无论如何都不让马女士退这块面包,这也是违法行为,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可以这样做。
消费者进店消费,有任何权利可以挑选自己想要的东西,他们也可以决定自己不要哪一个东西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。
第十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,消费者享有公正、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,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
店里的面包没有没码标价,马女士知道后不想要面包了,是完全没有问题的。
也就是说,马女士有权自主随意选择任何一个面包,自主决定买或者不买任何一个面包,接受或者不接受店家的服务,有权拒绝店家的强制交易行为。店员此时还在强迫她买这个面包,那就是属于违法。
他们不明码标价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价格欺诈,再加上强迫顾客买东西,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。
店家赔偿的金额为退还马女士买的面包钱,并且要赔偿马女士买所有东西的价格的三倍。
马女士买的面包肯定是不超过500元,所以店家要赔偿500元。
并且,根据店家的行径,他们也要受到处罚,没收他们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责令整改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
后来市监局对马女士回复,他们查到这家店未明码标价情况属实,已经进行立案调查。
同时店家对马女士进行了道歉,马女士也就接受了,她也表示,以后再也不会去那家店买东西了,太让自己心寒了。
对于马女士的遭遇,你有什么看法?